构建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在继承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又一次重要的改革。这里特别涉及到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中既要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又要推动土地有效流转的关键问题。对此,我们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并到长沙县进行实地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1、在观念上要完整认识土地的经济学性质。土地既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又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财产。以往,我国对农用土地主要是强调其生产资料的性质,却严重忽视了农用土地作为农民独立拥有的财产性质及其权能,农户承包土地处于一种无法交易衡量的“虚拟财产”状况,因而影响了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所以,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既要考虑其作为我国重要生产资料的性质,又要考虑其作为农民基本财产权的性质,明晰农用土地经营主体的产权,提高我国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2、从基本制度层面落实家庭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实现《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上的无缝对接,明确农民承包地的长久经营权,且这种经营权可以转让、抵押和出租,全面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统一颁发法定承包地的地权证,以便于流转和抵押;对有关承包地进行调整的“特殊情形”的条文,要详细明确规定其具体的项目内容,严禁扩大范围;对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农民承包地的条款,要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采取例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严格控制公共目的的范围。
3、从产权交易层面规范承包地的有效流转。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户承包地权利和农民意愿,签订法定的土地租用合同,按市价付予农地租金,通过产权市场交易途径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权。据调查,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为适应机械化规模生产,承包方必须打破原农户承包地界线,对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整理,为此就必然要对承包地实行长期租用。由于租金是承包农户生活费的基本来源,而生活费随物价变化,农户在物价上涨后必然会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不然就可能撤销租地合同。因此,承包地流转合同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应在合同里设立租金调整程序以及第三方实施机制,引导建立“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以密切农业经营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提高相互之间的信任水平。
4、重点推广“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经营新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保持家庭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以机动地经营权、农户以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农业企业以货币、农机具、技术或其他要素折合为股份组成合作社,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在组织机构方面,建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保底租金+盈余分红”的模式。在大范围推广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各地政府应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市场秩序,充当公正的裁判者。既要坚持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指向,又要加强土地用途监管,杜绝打着农地流转和产业互动的幌子对农用地进行非农开发和经营。接受土地转入的合作社应接受严格约束,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在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终止的全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监管作用,维持合作社的稳定与持续发展,确保农地不流失和参股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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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23: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