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时叡(中兴大学农业暨自然资源学院副院长、有机农业推动中心首席执行官)
最近几个月来,有两件与有机农场相关的征地纠纷引起各方注意。一个是台南的甜心牧场与台南市政府绿能产业园区的争地,一个是高雄中崎有机农业专区对上高雄市政府规划的桥头科学园区。两个事件的共同点,都是地方政府和有机农民各站在相对利益的一端,争取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而地主都是台糖公司。
而在过程中,这两场论战中对立的双方,都铆足劲据理力争,目前看起来都没有绝对获胜的一方。论战也进入法规为主的适法性攻防,最常被双方引用的法规是“有机农业促进法”,但因双方对个别条文难免都有各取所需,各自表述的坚持,有时不免沦为断章取义或曲解该法意涵的窘境。加上少数不明究理的人员,对有机农业定义的片断诠释和误解,不但操弄“真假有机”模糊焦点,更折损《促进法》通过的正面价值。
笔者尝试以本文厘清近日论战中对有机法规的曲解之处,同时也对解决僵局提供个人浅见。希望化冲突为转机,创造一个可能双赢的局面,而最大受益者将是环境和下一代的未来。
一、取得有机转型期验证,即符合有机农场经营事实
以甜心牧场案例来看,最近有两起援引《有机农业促进法》事件引起关注,一个是台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发函给牧场的一份公文,内容特别提到“贵牧场自108年4月承租台糖港墘农场土地栽种有机作物,截至目前仅取得有机转型期验证,依107年5月通过之有机农业促进法规定,该土地尚未取得有机认证,显与事实不符…..”。
简而言之,台南市政府认为,甜心牧场虽取得有机转型期验证,但依据有机农业促进法,并不具有有机农场经营之事实。这论点其实与《有机农业促进法》条文是背道而驰,甚至可说抵触了该法的规范。
有机农业促进法大致上可归类是一种基本法,除了前两条文在陈述宗旨和主管机关外,其对于符合有机农业相关的要素,都列在第三条条文中。该法第三条共列了十一款与有机农业相关的要素和定义,而其中很明显的是,“验证是有机农业审定中最重要的程序”,这也是全世界有机立法的共通性。
其中第十一款说明,验证是“指验证机构与农产品经营者以私法契约约定,由验证机构就特定农产品之生产、加工、分装及流通过程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审查之过程”。因此验证过程基本上是针对农产品,而该条文第六款也说明了“有机转型期农产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分装及流通过程,于转型为有机农产品之期间内,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验证基准,并经依本法规定验证合格者。”
所以依据第三条之内涵,明确指出所有农产品,凡是通过该法订定之验证基准者,都算是广义有机农业生产的产品,所以既然有机转型期农产品是要依据既有有机农产品验证基准做验证,当然包括在有机之范畴。
另外,有机农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二项亦提及“前项主管机关应推广之有机农业,包含未经第三条第十一款验证之友善环境耕作。”可见本法承认两种有机农业,一种是经过验证,另一种则是未经验证(即友善耕作),所以经过验证的有机转型期农产品,归类为有机经营的产品,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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