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新提法引发关注。紧接着,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内的五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后,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兴起。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1]。
但是,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出现了混乱,一些所谓的家庭农场只有家庭农场之名而没有家庭农场之实,甚至是由一些原有的合作社、农业企业改头换面过度而来。不仅如此,在理论上,学界对于为什么要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对当下中国农业发展与转型的意义,以及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何种本质性的区别等一系列问题还缺少系统的论证和说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培育方式固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但是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和功能定位首先必须要明确。针对当前家庭农场认识和研究中的不足,本文将家庭放在农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予以重新定位,并详细论证其独特的功能,并就发展家庭农场提出若干建议。
一、农业商品化背景下的家庭农场
1、家庭农场的概念
作为全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家庭农场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相关研究一般围绕着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特征而展开,还缺乏从中国农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高度对其进行理解和功能定位。一般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帆、张文景,2013)。从定义上看,家庭农场至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不雇佣和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三是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四是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郭熙保,2013;刘文勇、张悦,2014;高祥、刘同山、孔祥智,2013)。本文同意相关研究对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和特征描述,但是本文更希望回答的是,为什么在当下中国的农业政策要鼓励和发展这种新型的经营主体。
2、农业商品化与家庭农场
改革开放以后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和加速,大量的农业人口转移到城市,非农业人口的比重大量增加。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整个社会在农副产品的消费结构上不仅发生变化,更对农副产品品质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今天的中国农业正处在历史变迁的交汇处。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出现正是要顺应社会与农业转型的趋势,进一步推动中国农业商品化标。
第一,家庭农场要推动农业经营者从小农到“中农”或者“大农”的身份转变,解决中国农业的“兼业化”问题。农业生产的目的究竟是解决自己家庭的吃饭和生存问题,还是面向市场,对于不同的经营主体而言完全不同。对于小农而言,尤其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约束下,他们土地耕种首先是要满足自己家庭的消费需要[2],余粮才会交给市场和国家。在我国,自从农村分田单干以来,由于重新恢复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格局,国家只能通过向农民进行税费征收和制定粮食订购任务来满足城市中人口对商品粮的消费需要。与此不同,对于中农或者大农而言,他们的土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则主要面向市场。因此,如果从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来看,能够有一批专心从事农业生产,且生产主要面向市场交易的生产主体是关系到粮食生产是否稳定的重大问题。由于家庭农场主要是由中农和大农或者构成,推动家庭农场正是推动中农和大农的发育。
不仅如此,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机会的出现和扩大,农业产值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很多地方如果在本地存在非农就业机会,他们更愿意把主要劳动力投入第二和第三产业,而兼带种植农业。对于小农而言,他们不在看重土地产出对于家庭收入的意义,只要能够保障家庭的基本消费需要,他们不会花心思提升土地的产量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业的兼业化问题日益严重。而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不同,由于是以农业收入为主要家庭收入来源,提高农业的产量和商品化程度对于增加收入具有直接的作用和意义,他们愿意研究市场需求,愿意提升劳动效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时,由于长年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和科技管理水平。因此,伴随着家庭农场的出现,新的一批职业农民将会出现,从而推动农业的产业发展和农业产品的商品化程度。
第二,家庭农场要提升农副产品的品质,满足社会对农副产品消费水平提升的需要。除去农业的兼业化问题之外,在广大的内陆农村,还存在普遍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一种农业耕种模式。在本地不存在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承包的土地便只能由留守在家的老人耕种。一方面,子女依靠外出打工获得家庭的主要收入,另一方面,家中的留守老人则充分利用自己闲置劳动力而投入农业生产,依靠土地的有限产出降低家庭的消费开支。因为老年人缺少就业的替代性选择,在自己仍然具有一定劳动力的前提下,他们能够实现全身心的投入农业生产,保障农业产出的稳定。因此,对于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分工和结合模式能实现家庭福利的最大化。
但是,这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半耕半农”农业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一方面,老人农业还面临着将来谁来种田的问题。如果不能提升农业的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农业本身将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老人农业固然能够保障土地的产出最大化,却因种植主要是面向自己家庭消费,从而缺少对农业进行科技投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能力和动力。特别是在经济作物的生产上,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是数量的充分供给,还产生了口感提升、消费健康、以及更加绿色环保的种植方式等新的要求。而这些新的要求都不是具有“精耕细作”优势的传统小农所能实现,其必须依靠农业科技的投入和现代农业管理方式。因此,从农业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农业需要一批能够主动迎合市场需求,根据市场安排自己生产的农业经营者,家庭农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总之,在社会转型和农业商品化的时代背景下,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需要改造,家庭农场的出现正是要在农业种植环节解决“谁来种田、如何种好田”的问题。
二、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比较
问题是,在中央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前,我国已经存在农业企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同样推动农业商品化的重要力量,相比于这些主体,家庭农场具有哪些特征与独特优势。只有在比较中,我们才能理解发展家庭农场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1、家庭农场VS农业企业
一直以来,作为现代化的组织形式,农业企业被寄予了发展农业、带动农民致富的重要希望。在2000年~2006年,农业部等中央部委先后认定了580多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认定了48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8:9)。由于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体制,且一般经营面积巨大,企业法人不可能从事农业劳动,其在生产中必然要通过雇佣劳动工人来解决农业生产管理问题。正是由于资本与劳动的分离,马克思化发现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将导致农业资本家和农业无产者两种阶级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会导致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与之对立的无产阶级的形成,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马克思,2004)。
然而,由于不具有工业劳动的标准化、程序化,易监督等特点,在依靠雇工进行农业生产的模式下,如何衡量并评价劳动者的劳动,进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却是困扰农业生产管理的问题。一方面,在空间上,农业劳动的工作场所高度分散,管理者无法实现对劳动者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从时间上看,从农业劳动到农产品的成熟具有较长的周期,管理者无法根据最终产品的质量来评价农业劳动者的劳动。这意味着,在雇佣关系下,农业生产的时空特征导致管理者很难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于农业一线劳动者而言,在衡量和评价自身劳动的机制失效的条件下,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尴尬处境。在这种关系模式下,他们更没有主动性去处理农业生产中因为农业的生物特征而出现的各种偶发性问题,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成为了不可能。
此外,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与制度条件下,农业资本下乡从事农业生产,还必须承担两方面的成本。首先,由于中国土地承包到户的现实,农业企业必须支付农户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其次,由于经济的发展导致的非农化就业的增多,农村劳动力的价格已经形成,农业企业雇佣农业工人就必须支付劳动力成本。从目前来看,农村劳动力成本日益上升,成为制约农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一旦进入到种植领域,农业企业尤其是大规模种植土地的农业企业普遍面临着单产面积下降、经营亏损等困难局面(郭亮,2011;孙新华,2012),企业进入农业种植一线的弊端与劣势已经在实践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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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6 00: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