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今年2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133.74万户,同比增长28.74%。近五年平均每年新增30万家,但是其中不乏“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等现象。合作社的“理想类型”是成员角色的同一性、成员资格的同质性和治理结构的耦合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成员的同质性和同一性在不同程度上的松驰、消解和漂移,导致一些合作社现实类型偏离“理想类型”。
四种“变质”合作社
(一)休眠合作社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应优惠政策而生,当发现争取政策扶持可能性较小时,便逐步进入“休眠”状态,也不到工商部门注销。如山东某合作社注册时间为2009年7月,其成立动机是该合作社理事长看到其他村有的合作社获取了项目资金支持,便模仿别人的做法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一个合作社,希望也能获得政府财政补助。合作社共有五名成员,办公地点在理事长家里。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其营业执照被放在角落里,没有见到章程、组织机构图等;合作社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也没有召开任何成员大会、理事会等;成员不知道合作社的具体名称,也不知道自己是合作社的成员。这样的合作社只是一个“空壳”,“只搭台、不唱戏”。
(二)挂牌合作社
一些农业企业为了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或为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企业的基础上使用一些农民的相关证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合作社的牌子去申报涉农项目,按照企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如四川某合作社理事长是一企业老板,投入大量资本承包了万亩山地种植樱桃和核桃,为了获得更多的项目支持,借用当地100多户农民的证件注册成立了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牌子争取政府项目。再比如,北京某合作社原本是一家企业,注册成立合作社是为了与零售商家乐福签订供货协议,以便家乐福能够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
(三)协会型合作社
一些农民专业协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尽管挂上了合作社的牌子,但仍在以协会的方式运作。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不要求成员出资,成员边界模糊,合作社盈余不在成员间进行分配。
(四)少数人控制型合作社
一些合作社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但是只有少数成员拥有合作社的控制权,大部分成员只是作为使用者的角色存在,没有参与合作社的治理。如浙江某合作社理事长是柑桔经纪人,联合当地10多户规模较大的农户成立桔柑合作社。合作社的股份主要集中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手中,成员代表大会也只有这些成员参加。
为什么会“变质”
(一)“先有产业化后有组织化”的特定环境决定了合作社特殊的治理结构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合作社发展不同,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落后于农业产业化。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户家庭承包经济,农户拥有了对家庭内劳动力的完全支配权、对土地的完整经营权和对大部分生产成果的完全支配权,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提升。但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功能弱化,对家庭经营开展统一服务效果不明显,伴随着农业商业化的深化,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以市场为导向,在龙头企业等有效载体的带动下,组织引导小农户联合进入大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成为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举。“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成为理论界和政策层面的共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各级财政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
然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难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视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纽带,农业的自然特点和农户的分散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必将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当前的产业背景,即以工商资本为代表的农业企业已经深入农村,并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从一开始就不能脱离企业谈合作社的发展。资本的逐利性天然决定了其希望通过投资者所有的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不少合作社无论是资本所有者领办还是农户自发成立都有资本的影子在里面,即在合作社组建初期便出现了普通农户依托龙头企业或种植、运销大户成立“依托型”合作社的现象。
(二)成员的异质性必然导致合作社的控制权被谈判力强的成员控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那些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具有上游、下游业务关联的相关利益群体,肯定了异质性成员组成合作社的事实。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的实质是为了形成并获得组织租金,而合作社内部的博弈也始终围绕组织租金的分割问题展开,博弈的结果决定了其内部治理结构。
如果成员是相对同质的小农户,那么,合作社的决策就更有可能在相对民主的氛围内进行。当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增加时,租金分配就更倾向于具有权力的一方进行分配,此时,除非具有权力的一方具有奉献精神,将合作社的民主机制仍然实行下去,否则,民主必然被个人说了算的机制替代。相对于分散的小农户而言,资本或专业大户更能获得租金分配的较大份额。因此,异质性成员发起成立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必然反映了不同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地位,在分散的农户弱势地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表现为少数人控制尤其是资本控制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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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0 13: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