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会学家达仁道夫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政府之外的、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进一步分化,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更加多元化,利益关系愈发复杂化,利益矛盾渐趋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由不同个体、群体和阶层间的利益博弈、权利维护引发的抗争与冲突尤为凸显,社会冲突集中爆发。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政府是我国社会冲突管理的最主要的主体。在社会冲突管理过程中,政府是非当事方,它在冲突双方之间扮演着第三方干预角色,承担着为冲突双方搭建交流平台、促成和解以及达成妥协,最终化解冲突和恢复社会秩序的责任。
但是,现实中政府角色和责任远非如此简单,政府非但不是社会冲突管理中公正公平、权威至上的中间人和裁决者,往往是冲突一方或双方“讹诈”的对象,是被各方专门挑来捏的软柿子。研究者发现当政府作为第三方对冲突各方进行调解时,为化解直接冲突双方的矛盾作出补偿,以平息事态、结束争端。所谓“谋利型上访”亦如此,农民为民事纠纷而上访,政府为了平息上访而给上访者好处,上访者得了好处以后便不断上访或威胁上访,以此要挟政府谋取利益。亦有研究发现,在各类“闹大”现象中冲突方通过把事情闹大来给政府施压,使自己的事情得到解决,解决的方式多是从政府那里得到好处。在各地“校车事件”中,政府兜底的数额一波比一波高,既没先例,也没规范,令人唏嘘不已乃至叹惋,为的是使地方政府尽快走出风口浪尖。在年初发生的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件中,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舆论焦点,尽早摆平受害者、平息事件,甚至放出“越早签协议就有越多奖励”的话,更是使政府兜底变得赤裸裸。有学者把这类政府为了换取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接受而公开或含蓄地提供某些好处的现象概括为“兜底”,而政府则沦为“‘兜底’的调解者”。
根据笔者调查,在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基层政府的兜底现象更为稀松平常,甚至成为了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一般现象。另外,笔者发现,政府在兜底之前必然有个农民“闹大”的过程。也就是说,基层政府不会自觉自动地、心甘情愿地为农村冲突中的任何一方兜底,必须要让政府感知有必要兜底时,政府才会兜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把事情闹大是让政府感知要兜底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农民动不动就把事情闹大,基层政府不得不做出兜底。所以,农民闹大与政府兜底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双重建构。农民闹大是前提,政府兜底是结果,它们各自依循不同的逻辑,共同形塑了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独特现象。
那么,在政府管理农村社会冲突、从中斡旋调解时,冲突的一方或双方为什么要把事情闹大?政府作为冲突的非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为什么要为冲突兜底?这些都是本文试图初步解答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政府兜底进行界定,然后对政府兜底的前提农民闹大的逻辑展开分析,紧接着探索政府兜底的内在逻辑、机制和根源,最后对农民闹大和政府兜底的政治社会后果展开剖析,并进行初步的讨论和提升。
一、“政府兜底”的案例
在详细阐述政府兜底管理之前,在此先列举在江西安义县农村调查的几个政府兜底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呈现,可以管窥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政府兜底”的一般现象和逻辑。
案例1 2010年,石镇古村村民刘某被机动三轮车撞死,县交警大队去现场处理事故,刘某的亲属根本不理会县交警大队。刘某亲属采取闹访策略,将刘某的尸体抬到出事路段,后来又抬到县委大院并在大院里摆灵堂。最后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刘某的亲属获赔30万元:肇事者赔偿28万元,肇事者所在的津镇政府赔偿1万元,刘某所在的石镇赔偿1万元。
案例2 2011年5月,新镇两个人被石鼻镇的王某开摩托车撞成一死一伤。死伤者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但是王某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死伤者家属便到石镇政府挟尸闹访,致使镇政府办公秩序瘫痪。县领导出面调解亦无济于事。最后惊动了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下来调解。最终这位副市长拍板决定,石镇赔偿5万元,新镇赔偿5万元,肇事的万某借钱赔偿10万元。
案例3 2010年,杨希恒的妻子在安义县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时被划破尿管,杨希恒要求医院赔偿,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医患双方在赔偿金上产生分歧。杨希恒及其亲属多次到县市政府上访未果。后来,杨希恒召集30多人在县政府门口静坐闹访,县信访局局长出面安抚。县里最后的调处意见是:县人民医院承担杨希恒之妻的后续治疗费用,并赔偿3万元,镇政府发放抚慰金4万元。
案例4 2012年,石镇某村一个20多岁的男子在钓鱼时不慎掉进水库溺亡。水库地处石镇,但属于县水利局管。死者家属找不到责任方,便抬尸到石镇门口闹访,吃喝拉撒睡全都在镇政府。镇政府说水库不归它管,水库管理方说有明文规定不准钓鱼,死者是违规钓鱼,死者的死与其无关,皆不答应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各方僵持一段时间,死者家属威胁要挟尸到县里去闹。后达成协议:水库管理方县水利局赔偿3万元,镇政府支付抚慰金3万元,死者所在村出4万块钱。过后半年,死者父母又数次上访到县里,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镇政府不断接访,被闹得不行,给死者父母分别办了城镇低保。
案例5 2010年10月,石镇二中学生刘柯兵与同学刘行杏、刘信等人打架斗殴,刘柯兵被刘行杏用水果刀刺穿肺部,抢救无效死亡。刘柯兵的父母和亲戚多次到学校、县信访局闹访,抬着死者的遗像在教学楼前和教室烧纸、燃鞭。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县长、县教科体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镇党委书记等多人在六天五夜的不断调解下,才达成妥协:死者家属获赔45万元,刘行杏的监护人赔偿18万元,刘信的监护人赔偿12万元,石镇二中赔偿13万元,石镇政府支付抚慰金2万元。
案例6 2011年,平乡某村杨某的父亲病危,抬去村卫生室就诊,村医认为病情严重,建议其家属尽快转到杨梅镇医院治疗。到镇医院,医生还没来得及问诊,杨某的父亲就去世了。杨某的家属为了从医院得到赔偿,坚称是医院救治不及时导致病人去世,并从村里纠集数十同姓同宗年轻人到医院闹事。医院则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不愿意承担赔偿,并且该医院院长亦针锋相对地从老家纠集数十青壮劳力与杨某一干人等对峙。为了避免发生群体性冲突,杨梅镇政府和平乡政府出面调解,三天未果,双方皆不肯妥协。最后两乡镇政府分别给予杨某6000元共一万二的抚恤费,平乡还给杨某年迈的母亲办了低保,使冲突得以平息。
案例7 2011年,何村何某六十多岁,一日放牛吃了何二家的蔬菜,被何二家的老婆骂了一顿,不服气,回家喝药自杀。这个人本身就是疾病缠身,数次跟其他人吵架也扬言要喝药自杀身亡,但都被家人劝住。这次喝药自杀成功之后,村里很快上报镇上,镇党委政府迅速反映,并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和几位领导下乡处理此事,一连七个昼夜才把事情解决。何某家要求何二家赔偿安葬费和其他费用共十万元。何二家认为何某的牛吃蔬菜,有错在先,自己只不过是说了几句,何某喝药与自己无太大关,更何况何某前面几次都要喝药,喝药是他早已准备好的,因此只愿意出安葬费,其他费用一律不出。两家僵持,镇里和村里一开始做工作虽然没做下来,但控制了局面,何某家子孙没有抬尸闹访。最后在镇政府的协调下,何二家赔偿何某家4万元,镇政府再以抚恤的形式给予何某家3万元,双方签字画押,表示同意处理意见,承诺不会上访上告。
笔者在江西安义等地农村调查发现,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在医院治病死了人,或是出了交通事故,都会找政府,非得政府出面给予赔偿,不然就堵政府大门,甚至到更上一级政府群体上访。交通事故现在不能由交警来处理,而须由政法委来处理。现在农村群众闹访已成当地最大问题,只要死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了人,他们也要找政府闹。逢死必闹。现在黑社会介入到死人事件,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黑社会包办索要政府赔偿,赔偿分成,二十万,他要五万元。他们上街游行,一天五十元、一包烟。现在是民“欺”官,对法律缺乏敬畏。任何事情都动员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看起来可亲可敬的老太太为了每天50元而堵政府大门。
二、“政府兜底”的界定
(一)“政府兜底”的内涵
政府兜底是指,在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中,政府作为第三方干预力量介入其中对社会冲突进行管理,在冲突方未能达成妥协且将不满意归结为政府的调解和将冲突矛头转向政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尽快控制不断闹大的事态而对冲突一方或各方作为利益等形式的补偿,为冲突进行兜底以使冲突方接受政府供给的政治社会秩序。在社会冲突管理中,政府兜底的性质说到底是“花钱买平安”,通过给予冲突方好处而不是按照法律、政策、原则和先例等做出裁决或者通过说服教育工作化解冲突。按照上述定义和性质判断,政府兜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一是政府在社会冲突中是冲突各方的调解者、第三方干预者,非冲突当事人;二是政府兜底是发生在冲突方(可能)把冲突的矛头转向政府且不断把事情闹大之后,也就是说政府兜底的标志是社会冲突(可能)转变为基层的政治事件,政府兜底实质上是为(可能)引火烧身的政治事件埋单;三是政府在权衡冲突管理的机会成本之后,判断只有利益兜底才可能“尽快地”结束争端、恢复社会秩序,其他任何途径都会拖延事态而致使政府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四是政府兜底的方式多是直接输出利益,给好处,而不是遵照原则和规范。
通过对政府兜底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对它进行理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政府兜底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按照政府对兜底的主观能动性和态度差异,可以分为主动兜底与被动兜底。前者是在农民没有将事情闹大或威胁闹大之前,政府判断冲突双方难以达成妥协,而事情不快速解决又会引发更大的麻烦,于是便做出兜底的决策。后者是指在冲突一方或双方在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将事情闹大,使得政府处在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兜底决定,以使事情尽快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做出兜底,事情就难以迅速解决,政府则会更加深陷政治漩涡。
2、按照在一次社会冲突中政府兜底的次数差异,可以分为一次兜底与多次兜底。一次兜底意味着政府在冲突管理中通过一次性地对冲突一方或双方做出兜底,便使冲突得以化解,此后没有再次出现社会冲突或闹大事件;而多次兜底则是在政府首次兜底之后,冲突一方或双方对得到的好处和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再次掀起闹大事件,或者冲突方在尝到了政府兜底的甜头后,效仿前次闹大的行为,以此给政府施压而再次或连续性得到好处。政府的多次兜底,会成为农民通过闹大谋利的源泉。
3、按照在一次冲突管理中参与兜底的政府的级别数,可以将兜底分为一级兜底与分级兜底。一级兜底是指某一级政府来承担兜底的责任,其上级和下级政府不参与其中,这样的兜底往往发生在规模较小、影响范围较窄的社会冲突管理中。一级兜底在乡镇政府的冲突管理中发生较多。分级兜底是指由多级政府组织来承担兜底责任,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兜底的形式或项目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兜底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社会冲突管理中。分级兜底在县域范围内发生较多,典型的如县域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级组织分别兜底。
(二)“政府兜底”的表现
“政府兜底”的表现是指政府在哪些方面的农村社会冲突中进行兜底管理。在农村社会冲突中,并不是所有冲突都需要政府兜底管理,有些冲突农村内部能够自主解决,有些冲突政府出面调解亦可以很好地化解,但有些冲突则极易发展到需要政府兜底的程度,政府的“兜底”也就多表现在对这些冲突的管理中。
1、农民与企事业、自治单位的冲突。在农村,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诊所、农技农资部门、邮电局、供电站等,企业主要是指乡村两级所办的集体企业,自治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组织等。这些单位组织并不是政府部门,或者说已经脱离了政府部门,集体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们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而自治单位则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由具有选举权利的农民选举产生。这些单位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有个共同点,即具有公共性。由于其公共性质,在农民的眼里就是政府部门,当农民与它们发生冲突时,更容易将冲突闹到政府去,要求政府解决,而政府则对该冲突介入的责任更大。这些冲突中,需要政府兜底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小学、幼儿园出现伤亡事故,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既可能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也可能是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偶然性事故(如游泳溺水身亡),还可能是上课意外死亡(如体育课休克死亡)等,近年引起关注较多的是农村校车事故。(2)农民在乡村医院、诊所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该类事故容易引发常见的“医闹”现象。(3)农民与村委会(社区)、村干部的冲突,这类事情发生一般是由于村委会、村干部对农民权益的侵犯,或没有利益没有满足,或公平观念、常识性正义平衡感被打破引起后者的不满,并被村庄政治斗争所利用和组织而引发剧烈的冲突,较为典型的是“乌坎事件”。其他的冲突还有如出现普遍的“假种子”、“假农药”事件而引发群体冲突,农民触电身亡与供电部门的冲突,农民对集体企业污染、待遇、工伤赔付等不满而引发个体或群体冲突,等等。
2、出现伤亡的民事治安纠纷。如果说上述农民与企事业、自治单位等主体的冲突还具有一定公共性,在农民的观念中还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那么完全民事主体的冲突也需要政府兜底则有些匪夷所思,但事实上政府对这类冲突的兜底管理是相当惊人的。这类冲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纠纷造成伤亡事故或是群体性对抗,如打架斗殴致伤或意外死亡,或由于个体民事冲突引发不同村落、宗族的群体性对抗。(2)农民之间发生口角,一方以自杀为手段或气急自杀而造成身亡,双方家庭亲属、家族之间产生剧烈冲突,政府介入冲突管理。这类冲突在农村时有发生。(3)农民意外落水身亡,由此导致落水身亡者亲属与水面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冲突,在农村常常发生钓鱼、游泳、戏水或不慎掉入水中时溺水身亡的事故。本来这类事故是自身缘故,既与水面所有者、管理者无关,更与政府无关,但由于身亡者亲属找水面管理者或所有者要说法、要赔偿,从而引起双方的争执和冲突,政府介入冲突管理。(4)征地拆迁中农户与开发商、拆迁公司的冲突。最近屡屡报道农户因阻止征地开发而被开发商、拆迁公司的推土机、胶轮压路机碾死的事件。据笔者调查,这些事故中受害方一般都会把冲突引向政府,最终成为与政府的冲突,地方政府在冲突管理中进行兜底。
3、出现伤亡的交通等意外事故。按照规定和惯例,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一般是交通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只是协助处理。但是在调研时,我们听说案例1中的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交警部门居然没有出场,就非常诧异。后来专门去交警大队调研,事故科的陈科长接受了我们的访谈,他说:“去了也没用,交通事故双方都不会认可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现在事故科已经无事可做了,出了交通事故,人们直接找党委政府。”由于对交警部门的不信任,以及依法依规得不到所希望的赔偿,农村的交通事故的处理都成了乡镇党委政府、县政法委的事情,交警大队只是配合做些鉴定等技术活。在该类冲突中,由于冲突双方都不妥协,且伤亡方闹得厉害,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进行兜底管理而使冲突平息。
4、上访与群体性事件。根据宪法第41条所规定,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寻求诸多纠纷解决、诉求表达方式的一种。当地方政府和法院难以满足农民的申诉要求,同时又没有其他关系可以摆平时,那些最执拗人就采取多种上访的方式,如缠访、闹访、越级访和进京访等。缠访是指访民不断纠缠地方党政、部门领导,要求其解决问题、满足诉求,干扰领导做其他事情,使得领导烦不胜烦,极可能给点好处了事,在本身就是为了谋利而上访的个案中更是如此。闹访是指诉求人通过在党政机关进行个体或群体性闹事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越级访和进京访是指农民在下级政府无法满足其要求、解决其问题时,越级到更高层政府或中央政府反映问题。在信访“一票否决制”和维稳压力型体制下,为了消除地方的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尤其是越级访和进京访),地方政府容易采取“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式息访。在政府兜底管理的上访类型中,涉法涉诉上访比较典型。据调查,大部分涉法涉诉访民是因为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但又不符合再审条件,从而逐级上访至进京上访。不少案件在法律上已经终结。地方法院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而与民事案件原本没有关系的地方政府更没有过错。只是因为上访,地方政府才不得不卷入民事纠纷的协调,不得不与访民协商谈判,并可能为了终结上访而进行兜底管理。另有特定职业群体如退伍军人、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赤脚医生、政府分流人员、下岗人员等的上访、静坐和游行,其抗争和诉求的缘由亦本与地方政府的过错无关,但其抗争行为却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内容,一般需要对他们创设特殊的政策、待遇及对领头人进行“收买”等措施给予兜底管理。
在农村较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中,地方政府的兜底管理体现得更明显、更淋漓尽致。据笔者调查,农村许多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初并不是针对地方政府,而可能原本是民事冲突(如两个宗族之间的冲突,买方跟商家的矛盾),只是由于政府在介入冲突管理时方式方法不对(如出警不慎、言语不当等),或冲突双方对政府的调解决定不服而引发与政府的冲突,并且与原始冲突无关的人等也加入进来“泄愤”。在这类涉及面广、影响巨大的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可能倾向于通过兜底管理尽快平息事态、安抚民众、消解舆论压力。
(三)政府兜底”的形式
“政府兜底”的形式是指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动用什么样的资源对农村社会冲突进行兜底管理。据笔者调查,政府兜底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益兜底,二是政策兜底,三是政治兜底。根据不同冲突的性质、规模和诉求的差异,政府采取不同的兜底形式,有的是用一种形式兜底解决问题,有的则需要综合三种兜底形式才能彻底平息冲突。例如在“瓮安事件”中,政府就采用了综合兜底的形式:教育部门的捐助、死者所在乡政府为其家庭提供经济补助和粮食补助,给予家中老人低保待遇,以及答应为其兄提供大学期间的贫困生资助等。
1、利益兜底。根据不同冲突性质或冲突方的要求,直接支付冲突方一定的金钱或物质补助。在上面罗列的7个案例中,政府在兜底管理中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冲突方一定的金钱补助,一般是以“抚恤”、“救助”、“抚慰”、“补助”的名义进行的。这些名义和话语,既符合民众对政府的“道义”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为人民服务”、满足困难群众需求的意识形态理念。在劝访、息访中,乡镇或县民政局会以“大病救助”、“特困补助”的名义给予访民利益,以使对方息访。当然也有直接给予好处而没有任何名义、名分的,譬如在地方政府在接访的过程中给访民住最好的宾馆、高档吃喝免费、旅游景点游玩、坐飞机返回等,并私下许诺其他利益。在解决影响较大的群体性冲突中,政府还会通过给予大部分村民好处的方式化解村民对政府的怨恨情绪,如在“乌坎事件”平息后,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视察乌坎工作,就承诺为村民们解决诸多影响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问题。此举意旨在进一步消除村民的反抗情绪,认可政府的行为。
2、政策兜底。包括三个方面,(1)降低门槛或适用条件使其能够享有一定待遇或政策。在上述所列案例7中给予低保较为典型,原本事主母亲并不符合低保要求,但为平息冲突,通过降低要求将其纳入农村低保行列。其他如城镇低保、经济补助、困难补助、粮油补助、种子补助、贫困生补助等皆需调整相关规定才能给予冲突方。另外,突破分数线安排在县中学就读、突破规定安排就业或调动工作,以及税收优惠、自主创业扶助等现象亦不少见。诸如此类的待遇和政策作为乡村治理农民上访、社会冲突的手段已普遍存在。(2)创设一些特殊的政策文本、以“规范”的形式使某些情境的纠纷当事人能够获得特定程度和范围的特殊补助。如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类似《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旨在救助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其中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就可以得到最高为5万元的救助款。在笔者调查的江西安义县,最近因交通事故的闹访事件较为频繁,亦出台相关资金给付的规定。在对待特定职业群体(如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退伍军人)的冲突管理中,政策的创设和推陈出新就更为频繁。(3)给予冲突当事人或冲突村庄特殊的政策扶助和支持。这主要是对待那些影响比较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冲突管理,既是安抚村民的措施,也是树冲突解决典范、新典型的需要。如“瓮安事件”、“乌坎事件”。“乌坎事件”之后,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列出2012年乌坎村基建设施配套援建项目汇总表,需要修建整改的项目共计十几项,涉及自来水供应设施改建、村道建设、村居绿化、排污管道修缮、乌坎教师住宿楼等,项目耗资近亿。广东省委决定把乌坎打造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新亮点,并成立了乌坎村新农村建设及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聘请了广东省知名的城乡建设规划专家进行了高起点、全方位的规划。乌坎事件经历群体上访、官民对峙、高层介入之后,将以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进入公众视野。
3、政治兜底。在政治上作出妥协,满足冲突方对村庄政治的需求。笔者调查发现,农民借社会冲突转变为与政府的冲突后,通过不妥协或把事情闹大要挟政府解决其他问题,解决党员身份、参选村委会、任命为村组干部、罢免现在任村干部、恢复政治名誉、重新选举等。这类兜底,在村庄派性政治的社会冲突表现得较为凸显。在群体性冲突中,“政治兜底”还包括司法机关不追究制造冲突主要人等的法律责任、追究地方政府相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乌坎事件”就是典型的起源于村庄派系政治斗争,最后因警察和政府的介入不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众与政府的冲突。在该事件中,反对派提出三项诉求:查清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状况。为了尽快平息事件,于2012年1月15日,在广东省工作组的提议下,乌坎村成立新的党总支,反对派林祖銮任村党总支书记。随后在2月1日,乌坎村进行了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出来的11委会委员皆为反对派成员。3月3日,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重新选举,林祖銮首轮以6205票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同为反对派的杨色茂以3609票当选副主任。3月4日,乌坎村进行村委会补选,经过补选,反对派洪锐潮当选村委会副主任,其他反对派主要成员庄烈宏、张建成、孙文良和陈素庄当选村委会委员。4月20日,汕尾市陆丰纪委宣布对乌坎村原党委、村委共8名成员进行“双规”,并表示将严肃查处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至此,村庄派性政治斗争中反对派完全执掌村庄权力,原村两委干部下台并受到惩罚,反对派及其背后的村民的反对浪潮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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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0 13: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