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农民教育培训法规,标志着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将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对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原则、发展规划、培训主体、经费保障、组织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所称的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这一定义明确界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内涵,对目前社会上农民教育培训定义混乱、涵义模糊等问题,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根据该《条例》,接受培训的农民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本市农民,也包括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达两年以上的外地农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条例》“以农民为本”的思想,将对推动天津市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条例》明确,“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发展有规划、培训有计划、经费有保障”,充分体现了天津市深入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营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可以看出,《条例》对涉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农业、人力资源、教育、发展改革、新闻宣传等部门都做了详细分工,明确了职责,这将进一步促进部门优势整合互补、资源共建共享。
《条例》在组织实施方面,对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衔接、先进表彰、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培训后续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做了详尽规定,体现了该《条例》全面、务实的风格。
《条例》最后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未按规定对招收学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全面提高该地区农民综合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推动天津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意味着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其他省市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对推动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健康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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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6 13: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