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起经济部水利署依照《海岸管理法》公告划设“一级海岸防护计划”,范围横跨彰化、云嘉、南高屏六县市,预估有数十家光电业者的地面型光电开发案场被划入,依法必须另申请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许可才能开发。
绿能业者为此大为跳脚,经济部为替业者解套,急忙与内政部协商修法,近日发布放宽五公顷以下皆免审查,并一并为“渔电共生”开路。
然《海岸法》催生者邱文彦对此举严词反对,认为此次修法,无异于将国土保育的上位法令,配合单一部会思维而自废武功。他更忧虑,海岸是生态上非常敏感脆弱的地区,放宽开发标准,将可能导致许多零碎的生态区位将受到冲击。
修法内容:放宽光电审查门槛从一公顷到五公顷,简化渔电共生程序
今年6月起水利署于西南沿海六县市,陆续公布划设“一级海岸防护区”及陆域缓冲区范围,影响多座正在申请开发的地面型光电案场。依照《海岸管理法》25条规定,现行海岸线一级防护区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在“一级海岸防护区”以外之海岸地区,开发利用行为须申请主管机关许可,依法主管机关内政部营建署应召开“海岸管理审议会”(简称海审会)对开发案进行审查。
现阶段有许多地面型光电开发案以及渔电共生开发案,均位于《海岸法》管辖之缓冲区内,进度严重受阻。为此经济部紧急与内政部协调修法,内政部遂以避免重复审查为由,将审查门槛从一公顷放宽到五公顷,并简化渔电共生审查程序,减省业者开发的时间、成本。
营建署于11月19日发布修正《海岸管理法》消息,针对太阳光电设施放宽相关规定。本次修法有两大重点,第一是放宽光电设施在海岸防护区的审查门槛,只要设置地点位于陆域缓冲区,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区变更,审查门槛将现行从一公顷放宽到五公顷。亦即现有陆域缓冲区内,五公顷以下太阳光电开发案将无须送海审会审查。
第二点是针对渔电共生,经济部划设各渔电共生专区,可并案由经济部能源局提出《可行性分析》规划报告,送内政部海审会审查后给予指导原则意见。然后,经济部再依照内政部之指导意见各开发商的电业筹设许可,要求开发商满足上述指导意见即可。
内政部表示,未来待经济部修改《电业登记规则》后,将内政部审查内容纳入电业审查,渔电共生只须送电业筹设许可审查,内政部即可不必重复审查。
邱文彦:《海岸法》是上位法律,任意放宽恐让重要栖地遭忽视
曾任立法委员与环保署副署长的邱文彦,在其任内推动《湿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回顾推动《海岸管理法》立法基于保育、防灾、永续发展的功能,他认为,内政部为光电发展主动修法、放宽规定,虽然减省了繁琐的行政程序,却忽略了立法初衷。
“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放宽规定要很审慎。我比较担心,有些生态环境是很小的一块地方,可能在这个放宽过程,一些敏感地区、栖息地就被忽视了。”邱文彦评论,“内政部不该先开后门,再来谈把关。事实上只有海审会或海岸专家学者,在充分的对话下,才可能完整评估。”邱强调,他不清楚修法过程,但是对这个决策抱持着怀疑态度。
而针对渔电共生专区,改由经济部提出可行性分析规划报告,个案交由经济部自行审理,邱文彦则是大表“反对”。他主张,《海岸管理法》是上位法律,内政部应做上位规划,而非沦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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