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日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进入快速增长轨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并配有更加明确、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信号,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呈现超高速的“井喷”现象。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4月底,全国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110万户,注册资本达到2.23万亿,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
据农业部经管司的初步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实现农业产业的全覆盖,其中以种养业为主,占总量的70%以上。尽管社会上和学术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质量存在种种质疑声,现实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假、空、死”①合作社现象,但不容置疑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合作社的总体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服务内容综合化、服务水平专业化、服务方式一体化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大趋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
(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统一经营实现方式的重要载体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是生产经营规模超小化,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引导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广大农户参与现代化进程?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是如何实现统一经营长期没有破题,农村的现实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已经形成了“双层经济”,而不是“双层经营”②。
在合作社发展较好的村庄中,合作社创新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替代原有的村集体实现了农户家庭经营层面之上的统一经营,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制度缺陷,改善了农户的生产要素配置,提高了农户市场竞争地位。
当前合作社发展统一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社员分户生产管理、合作社提供从种到收的一条龙社会化服务。即“(农户)生产在家,服务在(合作)社”。入社农户保持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继续在原有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产品生产,但是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购买、植保、浇水等田间生产管理服务以及产品收获、销售等由合作社统一提供服务③。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品牌。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服务,实现分散农户的投入品的规模购买或农业设施的共同利用,以及农产品的规模销售,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土地连片统一耕作、统一植保,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降低了环境污染。
二是农户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聘用生产经营人员对社员入社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并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生产管理,最终统一产品销售。而农户成员完全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合作社纯收益按照社员入股土地进行分红。为提高农户入社积极性,合作社通常按照农户土地原有收益提前支付货币或实物地租,并优先安排有意愿的社员在合作社打工。近年来,这种形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力推的一种形式,如课题组调研的山西晋中地区、江苏盐城地区、以及青海海西州,地方政府在有关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制定专门的政策条款鼓励农户土地(草场)入股发展合作社。
三是农户土地入股、转包经营、合作社提供中介服务。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统一发包给社员或租赁给其他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合作社代表入社农户与承包方(或租赁方)谈判土地使用价格,并签订合同。合作社代表入股农户的利益,协调与土地使用方的关系,保障入股农户的土地租赁费收益。同时也降低了种植大户、龙头企业与一家一户农户谈判的成本。
通过合作社实现统一经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与公司直接租赁农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更好地保障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合作社制度保持了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者的地位。而在公司经营模式下,转让土地的农户只有地租收益,无法分享或非常有限地分享到承包期内土地产出的增值效益,而且在合作社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前两种模式下,它使得那些受到劳动力市场排斥、难以实现离土转移的中老年劳动力和病残农民能够实现自我就业,有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避免公司的短期行为。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公司经营土地的短期行为,而农户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人,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被物权化。因此农户将更关注土地的长期可以利用性,关注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围绕土地合作,出现了第四种形式,即合股经营。合作社吸引农业企业入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公司以现金入股,双方按股份承担责任、分享收益。公司通常负责合作社土地的整理规划和开发经营,并参照入社前农户的土地收益水平支付农户“保底分红”(实际是地租),年底再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进行按股分红。此类合作社以湖北省最为典型。自2010年以来,湖北省大力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11年初,全省农村土地实际流转超过500万亩,“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该省着力推广的流转模式。2011年11月湖北省还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此类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关于风险承担,农户入股的土地以剩余承包经营期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农户承包土地不能作为债权处置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制度突破。为限制公司权力,保护农民利益,湖北省强调农民的控股权,不低于51%,并规定必须是农民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对于这种形式,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存在不同声音,鉴于公司掌握市场、人才、资本等关键要素资源,即便是农民在合作社中控股,其话语权也十分有限,但是这类合作社的出现,对于在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被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地区,对于提高土地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作用④。但是也存在一旦公司经营破产,农户收益无从保护的潜在风险。并且在一些地方,出现有人利用此模式向农民施压,迫使农民离开土地的苗头。因此,坚持农户入社的自愿原则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重要方式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经营方向。90年代初政府就开始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始终强调引导公司与农户形成利益联合体,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口号。但是我国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买方垄断格局,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相差悬殊,结果必然是企业控制,农户依附;没有相互依存关系,自然也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
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公司+农户”的模式逐步被“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所替代。尽管后者包含着四种不同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是不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原有模式的改进与完善。(1)公司领办合作社下的“公司+农户”模式的完善。它将公司与农户原来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公司与农户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强化双方的契约关系,实现公司对农户的有效监督和农户间的自我监督。(2)农户与公司双方入股共办合作社,公司解决了原料或货源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交货期的保障问题,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有了稳定的渠道,并且生产经营收益有了基本保障。(3)农民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最突出的效果是提升了与公司的谈判能力。农户通过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在与公司的竞争中,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公司只是合作社的一个大客户而已,双方本质上是市场自由交易的买卖关系。(4)农民自办合作社,合作社建加工企业,实现以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它不仅让农民获得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收益,而且延长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如北京奥金达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之初,为百花蜂产品公司的原料供应基地,百花峰公司高出市场价200元/吨收购合作社原蜜。2008年,政府扶持下合作社建成蜂产品加工生产线,为百花峰公司代加工,每吨原蜜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纯收入500元;而2009年合作社注册的“花彤”商标蜂产品上市,每吨原蜜纯收入增值达到3000元;2011年合作社自营品牌的销售量占合作社产量的30%;2013年合作社的“花彤”商标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这种以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仅保证了普通农户可以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而且有助于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对农产品加工业买方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是一种冲击。从增进和保障农民利益角度看,它为建设比较理想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之路,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从制度安排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弥补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的不足,形成政府、企业和农民组织三者互相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具有同质性相对较强、生产地域集中、从事产业相同的特点。对技术服务的需求同质性强,利于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准确瞄准目标群体,低成本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以成员为导向,成员集所有者、推广者、使用者于一身,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反映的是成员需求者的要求,而不是服务供应商、提供者的单方意愿,相比公共社会化服务部门,它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而成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农业技术及服务的推广者、使用者,其三位一体性是其他任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完全一致,有利于提升技术推广效果。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通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首先,促进农业投入品现代化的步伐。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材料、新机械、新方法,在成员中间普及。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社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技术合作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如河北肃宁,15家合作社成为中国农大、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的实验基地。
其次,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它是与投入品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品种、新设备的引入需要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和集约化。尤其是在先进的大型农机具使用方面,合作社发挥了积极作用。课题组在江苏盐城、山西晋中、青海西宁的调研中发现,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传统农牧区,通过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加速大中型农机具推广使用效果明显。在江苏盐城调查某家农机合作社,其作业范围已经从广东横跨到黑龙江,在大大提高机械使用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机械的作业成本。
再次,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建设。随着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的力度增加,带来了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为建设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品追溯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并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迈向专业化、品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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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23: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