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缺工严重,有些农友循“相放伴换工”传统找亲友帮工,或对外雇工,然而多数农友可能不知道,这些农村常见的点工按日计酬方式,都属劳基法管辖范围,即使只聘雇一人协助采收一天,就需投保就业保险,而若一次请来五位以上的帮工,则需强制投保劳保,但农友通常未意识到自己是“雇主”,常因不知情走入触法边缘。
日前即发生一起案例,农友张弘田聘雇帮工萧先生短期管理果园,但因身体不适开刀,又因手术引发感染住院一年,期间皆请萧先生照顾果园,前后约历时一年半。未料停止聘雇后半年,萧向他提起民事求偿,以张未投保劳健保及就业保险为由,要求张赔偿“资遣费及预告薪资”、“劳退提拨”、“失业给付”以及“职灾赔偿”总计30万元。
张弘田大受打击,并向劳动部及农委会提请解释,但劳动部认为农业受劳基法管辖,“光是雇主未制定劳工名册、未记录薪资表就可以开罚。”农委会则认为劳基法主管机关在劳动部,农委会只能提醒农民规避风险。长年投入农村运动的卸任立委蔡培慧表示,张弘田面临处境并非单一个案,影响层面广大,劳动部及农委会应共同协商,寻求长期可解决的配套措施。
“按日计薪帮农”却变成“劳资纠纷”,农友遭求偿30万
张弘田现年七十岁,退休前就开始到农业改良场上课,学习有机农业及自然农法,在60岁那年“弃工从农”,先种植无毒地瓜、也成功种出小麦,三年前他将嘉义中埔老家继承两分半农地,规划为百香果园。
2018年春,张弘田预定进行膝关节更换手术,预估手术含恢复大概数月,于是透过嘉义就业辅导站媒合人力,找到登记谋职的萧先生,双方言明按日计酬代为管理果园。不料手术后发生感染骨随炎,开始一连串治疗复原过程,住院超过一年,出院后他仍须复健、调养身体,期间继续聘雇萧先生照料果园。
但因恢复状况不如预期,医生告知张弘田身体状况已不允许再从事农业,2019年6月,他向萧提出终止合作。未料年底,萧向他提出民事求偿,以未投保劳健保及就业保险为由,要求张赔偿“资遣费及预告薪资”、“劳退提拨”、“失业给付”以及“职灾赔偿”总计30万元。
“做农收入微薄,缺工找人犹如抱着不定期炸弹?”
忽然成为被告,令张弘田十分意外,在他的印象中,农友雇工“今天雇人帮忙、明天受雇去做工”、按日计薪是十分普通的事,何以出现求偿官司?他一方面四处打听,另一方面透过陈情时任立委吴焜裕,向劳动部及农委会提请解释。
去年(2019)12月31日,吴焜裕就张弘田陈情案,邀集农委会、劳动部召开协调会。张弘田听闻劳动部官员提及“一旦适用劳基法,光是雇主未制定劳工名册、未记录薪资表就可以开罚。”简直不敢置信当场落泪,他惊叹农民处境:“做农农业收入微薄,缺工找人已经够麻烦,找到人还得抱着一颗不定时炸弹?”
农委会:劳基法修法难度高,建议雇工找熟识亲友以免纠纷
曾出席协调会的农委会承办人邱鼎翔说明:“农委会并非劳基法主管单位,亦不可能抵触劳基法。张弘田主张本案应免除适用劳基法,这不是农委会能够决定。”
邱补充,“若有出现不适用劳基法的状况(例如家庭看护工就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劳动部会以函释说明,但本案劳动部建议雇主应与劳工协商,如果不能和解,只能让法院去判。”换句话说,劳动部认为本案无法排除在劳雇关系之外。
农委会辅导处农业人力办公室执秘蔡佩君表示:“现行《劳基法》修法难度很高,建议农民雇工尽量找熟识的亲属朋友关系以免发生纠纷;或在聘雇时,双方须约定为承揽关系(将工作外包),避免有指挥/从属关系,才能规避事后的劳资纠纷。”举例而言如代耕制度,收割机来收割完成,农友只接收成果但过程中并不介入,双方并无指挥/从属关系,就算是承揽。
农户雇工踏入“触法灰色地带”
她坦言,大部分农户雇工的规模小,五人以下虽免强制投保劳保,但不论工作天数,就劳动法令而言仍有提拨劳退、强制就业保险的义务,以及受雇者的职灾风险等触法的灰色地带存在。
面对缺工问题与自行聘雇人力的劳资争议风险,蔡佩君说在农委会已在各地农会推行人力团制度,让农会担任派遣公司的雇主角色,让农户有工可叫,免除自行雇工而去承担雇主责任。
针对农委会提出的人力团方案,实际询问各地农会发现,并非全部农会均有设置农业技术团,而且人力规模与技术需求也不一定能满足农友需要。
屏东恒春农会总干事林顺和表示,目前有40位农业技术团成员,农会是技术团的名义雇主,但实际只负责媒合,各地农户来登记需工项目人数,由农会统一调派,支援的范围遍及满州、车城跟枋山。实际并未能完全解决缺工问题,毕竟农业是季节性工作,产季时还是会抢工,技术团人员并不够,农民仍须自行雇请工人。
嘉义六脚乡农会目前的农业技术团有15位,大多是青农,自己会相伴工相互支援。总干事陈宥桦认为,若要解决缺工问题,这个规模仍然远远不足,尤其现正值六脚乡小番茄的农忙时节仍然会自行雇工,至于农户有无投保?陈宥桦说,“习惯上是大家讲好就好了,有地方的互信默契。”
劳动部:只雇一个人采收一天需强制加保“就业保险”
曾参与张弘田陈情案协调会的劳动部劳动条件暨就业平等司黄维琛表示,民国73年起农林渔牧适用劳基法,农友雇用农友的情况,明确属于适用劳基法范围。
对于农业常见的短期帮工、季节性雇用,黄举例,“协助采收期,如果短期聘用在五个人以上,就须强制投保劳保”,那怕只雇用一个人帮忙采收一天,也要强制加保“就业保险”,万一不幸产生职灾也必须负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黄维琛认为过去不乏农友雇工发生劳资争议的争议,劳动部只能劝说调解,劳资争议如果循调解途径不成,劳动部的立场一贯建议是交给法院判决。
劳动法律师:本案关键在于“定期契约”与“不定期契约”,雇主责任差异大
法律扶助基金会劳工专科律师刘砚田在审视全案后指出,本案关键在于:两方原本属“短期契约”,因张弘田住院时间延长,且张并未表达终止定期契约情况下,与萧先生自动成为长期性雇用的“不定期契约工”,衍伸出法律赋予的雇主责任。
定期契约与不定期契约差异在劳基法第九条定义区分相当严谨,刘砚田解释,定期契约时间一到,双方结束关系,然而一但认定属“不定期的长期雇用关系”,按《劳基法》劳健保、资遣费及预告薪资、就业保险(非自愿失业可取得失业给付资格)、劳退提拨等雇主责任随之而来。
律师建议农友找第三方担任雇主的派遣人力
“简单来说,适用劳基法的意义在于法律上确立劳雇关系,一旦认定雇主责任十分重大。劳基法将劳工视为弱势受法律保护一方,因获利所得也在雇主,故生产过程的所有风险、成本应由雇主承担。”他说。
他十分同情农民存在触法风险,为避免弱势农友承担不对称雇主责任,有几种方式建议:一、如果有长期的换工关系也可自组劳务合作社,有需工就叫合作社派工,社员既是老板也是员工亦无显著劳雇关系;二、或者采购由第三方担任雇主的派遣人力,例如农会提供的农事师傅、农业技术团,都是保护小农户误触法定雇主责任的一种方式。
对于农委会建议以承揽契约来分派劳务,由于可能衍生新的问题,对此刘砚田则持保留态度。
农民团体:为保护农民触法风险,请农委会由政策上建立配套机制
长年投入农村运动的卸任立委蔡培慧表示,农民长久以来有这种相放伴、换工的传统,劳动部与农委会必须要共同协商,寻求一个解决的配套措施。这不是单一个案,影响层面广大。但现阶段,就张弘田先生面对的处境相当同情,建议找律师好好来谈。
长期关注农业、协助张弘田召开协调会的吴东杰表示,张弘田面对的困难是相当普遍性的问题,农业缺工严重,农民自行雇工永远会碰到劳基法的雇主责任,导致触法风险,面对劳资争议诉讼,大部分只能无奈选择和解。
“农委会将问题推给劳基法主管机关劳动部,但农委会是农业主管机关,必须要提出一个政策性措施,否则袖手旁观将陷农民于不义,广大农民处于触法风险而不自觉。”吴东杰建议,农业保险的职业灾害保险应将这种季节性、临时性雇用关系纳入,否则问题会一直发生。
农友:雇用短期帮工从不曾想过须投保,乡下要去哪里投保都不知道?
在云林种蒜头、地瓜、马铃薯的农友林茂盛,农忙时节雇工多达十个人以上,听到张弘田的案例后感到不可思议,他表示除了自己耕作,农忙时节要到处雇人帮工,能够请到工人就要偷笑了,未曾想过投保问题,认为劳动法规根本不适用于农村现实状况。
在台南种植杂粮的苏荣灿农友认为,农忙时节不可能不请工,要农民依照劳基法,根本连去哪里投保都不知道?劳动法令保护劳工是好事,但是农业已经是一个摇摇欲坠的脆弱产业,劳动法令如果还要过度要求农民,只会扼杀这个产业,或者逼农友违法,最终导致农业崩溃。
受雇者:权益受损、尊严受创才愤而循求司法途径
原告萧先生表示,受雇于张弘田工作一年多期间任劳任怨,但他自巡视水塔跌落筋骨受伤,园中养蜂也被蜜蜂螫伤,张弘田不闻不问也未给予妥善治疗。被解雇之后,他才发现没有投保权益受损,想寻求私下和解,但张弘田拒不和解,第一次状告张弘田“过失伤害”获不起诉后,张在网络公开他的个资并出言指责,让他感到尊严受辱,才会循司法途径求偿。
张弘田表示,萧某离职后半年才提出诉讼,且他住院历经生死劫难无法视事,对萧先生发生职灾,亦是萧离职后才听闻,对萧说法并不认同。
张弘田感慨,退休归农原本想圆梦,像他这样雇用帮工的小农不知凡几,误触法律陷阱让他失去对人的信任,“无处喊冤”相当痛苦无奈,希望透过自己的惨痛代价呼吁农政单位应尽速建立配套政策,避免更多无辜农民受灾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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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20:27:00